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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4]9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4-15
实施时间: 2004-4-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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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和教育集资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减少。而农村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民、农村、农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农民长远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村中小学是农村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必须确保必要投入的一项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必须确保农村中小学的基本经费投入,并做到逐步有所增长。
  二、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和经费供给渠道发生了变化,各级政府要承担起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与发展。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要做到确保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
  (一)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各县(市、区)必须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市、区),并相应重新划分县乡两级财政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应调整体制基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直接拨到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本级财力难以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困难县(市、区),上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各级财力增长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标准和定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予以安排补足。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等开支,各级财政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区域内各县(区、市)财力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当地财力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的县(区、市),地、州、市政府(行署)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用于确保县级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制度。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县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按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地、县两级政府均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确保2005年以前完成现有中小学危房改造,保证师生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同时,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村民组织、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校舍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按照以县为主,省地各级政府多渠道筹资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四)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各地应多渠道筹措、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贫困助学金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各乡镇要积极做工作,支持当地中小学通过勤工俭学等措施,拓宽解决贫困学生助学资金渠道。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及上级各种专项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它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三、妥善清偿农村教育负债
  农村教育管理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得直接举债进行校舍建设。对农村教育负债要进行认真清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偿还计划。对学校“普六”、“普九”的合理负债,县、乡两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政府消赤减债的整体规划,逐年消除。各地在努力清偿老债的同时,要量力而行,防止发生新的负债。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四、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集中办学为方向,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在确保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下滑的前提下,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突破原按乡(镇)、村(组)设置校点的模式,着眼长远、兼顾目前,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大农村校点调整的工作力度。要结合“普六”、“普九”的巩固提高,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农村小学要着力于收缩过多校点,力争村完小校均规模达150人以上,并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现有的办学条件。农村初中布局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人口居住密度合理设置,原则上一个乡镇一所初级中学,学校规模一般达9个教学班以上,校均450人以上;人口多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布点;人口少的乡镇可由县统筹布点,打破乡(镇)界限联合办学;也可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通过努力使全省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更加合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
  要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调整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的统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有关工作。
  五、强化编制意识,严格编制管理
  农村中小学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52号),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要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与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指导,长远考虑,统筹规划。在核定和分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时,充分考虑本地区未来几年中小学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调整情况。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小学编制数额。
  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的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中小学编制而不在中小学工作的人员,要在一年内与中小学脱离关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六、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高师资水平
  要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努力形成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新机制。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探索校长职级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训培养、交流调配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实施全员聘任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搞活内部分配,探索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分配方式,实行优教优酬。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城乡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边疆、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要加快清退中小学代课教师。随着小学适龄人口入学高峰的减退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应逐步清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要严把教师进口关,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要结合推行聘任制,根据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情况,积极实行教职工待岗或转岗培训与分流制度,积极促进城镇超编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七、大力压缩不合理开支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求。按照国家工资标准,凡欠发教师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小汽车,不准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意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性开支,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各种津贴标准,严禁将杂费用于福利性支出。
  各地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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