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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4]19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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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第三次会议精神,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中央的部署,2004年我省统一实行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落实到户。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税的征收,严格依法征收,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暂作挂账;改革后新发生的税收尾欠,凡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逐步清收。要按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要求,加强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配套改革的政策研究,做好全面取消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从2004年起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要研究必要的政策措施,对原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因取消农业特产税获得的利益,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加快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所需支出,把改革的好处具体落实到企业职工和农户,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要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各地要制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中央和省对各地由此造成的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在把中央按减收数80%的转移支付补助分配到县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安排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加大省对下的补助力度,对大部分财政困难县实行全额补助。各州、市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对县(区、市)的转移支付,切实帮助基层财政解决困难。县级财政要及时做好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对村级组织的资金补助。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保证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对村级组织的补助继续实行“村有乡管”,保证村干部报酬发放、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要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二、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全面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确定的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稳妥实施,做好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从今年开始到2005年底,要将全省乡镇总数在原基础上减少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撤并力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依照村民自治和有利于发展的要求,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在大多数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撤并。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和事业编制,由省级实行总量管理,五年内不得突破,基层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增加。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部门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乡镇及其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后,省财政对各地的补助基数仍保持不变;教育、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专款分配不受影响;经批准撤并的乡镇,原核定的编制不上收;富余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没有分流和另行安置的,可以在编制限额内保留原职级待遇;县、市、区驻地中心镇与相邻乡镇合并后新组建的中心镇党委书记,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可按副县级选配或享受副县级待遇。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执行,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资、人事上收到县管理的各项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准入和聘用制度,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调配教师资源;在省批准的事业编制总额内,严格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核编定岗,严格编制管理。要全面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统一划归乡镇中心学校。要完善和制定教育布局调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目标,进一步做好学校布局的合理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全面推行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杜绝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和自定项目收费。各级政府要按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工资发放、确保公用经费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必要投入的原则,调整财政和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农村中小学办学、公用经费要实行“以县为主、州市统筹平衡、逐级落实追究”制度,县级政府必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公用经费投入,危房改造支出由省、州(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市、区)适当补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要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将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逐步列入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支出的比重。要以发展壮大县乡经济规模、增加财政收入为基础,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确保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投入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制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事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乡财县管”的改革探索和实践,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暂无条件全面推开的,也可进行局部试点。
  (四)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县乡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务工经商等方面收费的专项治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积极探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机制,防止违反市场和公平原则加重农民负担。要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一是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执收单位的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二是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为基本形式的村级政务“公开制”;三是以村组为单位的财务定期“公布制”;四是认真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五是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六是全面落实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七是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物价、教育、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要在认真核实债务底数,分清债务性质、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分类处理。要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严禁各地、各部门要求乡村借债、贷款上项目,严厉查处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的行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不准负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脱离实际、靠举债营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干部,不能易地为官,更不得提拔重用。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制定政策和办法,积极探索化解旧的债务,经营性债务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化解,对公益性债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化解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坚决防止因债务影响社会稳定和加重农民负担。
  三、加强领导,群策群力,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一)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政府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切实负起责任,不回避矛盾和困难,抓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凡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继续保留,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充实,建立强有力的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落实配套改革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一是要落实责任。部门一把手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负责。要把相关配套改革列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二是要深入实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政策措施。三是要制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度,抓好政策落实。四是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各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凡涉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主动与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重大问题须联合上报党委、政府决策。
  (三)抓好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制定。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抓好已颁布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和促进全面实施配套改革。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要求及改革进程,继续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按程序修改完善和出台新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附: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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