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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经交通[2005]3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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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昆明铁路局各站段,滇西、水红、昆玉铁路有限公司、东川支线管理中心,中铁集装箱昆明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铁路货物运输秩序,使有限的铁路货运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货运代理中非法扰乱云南铁路运输市场问题,经研究,决定加强全省铁路货物运输秩序治理,现就办理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含联运代理、物流企业等,下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项目符合货运代理服务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收费许可,依法经营,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和货运代理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二、生产加工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生产加工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供货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三、贸易类公司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贸易类公司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买卖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四、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由铁路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公布。
  五、为切实加强我省铁路货运市场管理,由省经委牵头,从2005年元月1日起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铁路货运代理的治理整顿活动,积极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经营环境。
  六、欢迎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提供监督。举报电话:0871-331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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