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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01]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1-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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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672号)要求,现就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清理,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这项工作办成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主要内容
  凡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并作为政务和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标准(价格)、执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服务内容、举报投诉电话等。
  实行公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为:
  (一)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主要是农村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涉渔收费等;
  (二)农村用电、用水、电信、有线电视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
  (三)市、县(市、区)政府认为需公示的其他重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
  三、主要形式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采取公示牌、公示栏和收费手册即“一牌”、“一栏”、“一册”等形式进行。
  (一)各涉农收费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公布本单位所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应在醒目处(一般为政务、村务公开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内容。公示内容须经县(市、区)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审核。如有调整的,县级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及时通知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进行更改。
  (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编印涉农价格和收费手册,并免费发放给农户,以最直接方式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内容告示农民群众。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收费手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动态管理、长期使用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设计、统一制作,不得向农民收费。有关费用由乡镇、执收单位自行解决。行政村公示栏的制作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
  四、工作步骤
  各市、县(市、区)要在12月底前选择部分乡镇进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试点;2002年上半年全省大多数乡镇政府和所有涉农价格、收费执收单位均应按要求开展公示工作;到2002年底全省所有乡镇政府、行政村的公示工作要基本完成。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公示的实施,认真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合法的收费和价格项目要坚决取消,对不合理的或标准过高的要及时调整。要建立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聘请一些办事公道、乐于为农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逐步推行在主要收费单位建立收费管理小组,强化自我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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