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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06]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4-30
实施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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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社区的价格和收费监督力度,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的价格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健全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完善社区价格监督机制,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及价格收费政策在社区的贯彻执行。努力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和化解价格矛盾、价格纠纷,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以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通过建立价格监督点或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依托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将价格社会监督与价格服务有机结合,把价格监管职能延伸到社区,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价格监督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
  (二)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推行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完善公示内容,改进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探索建立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密切联系群众,提供价格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社区价格监督、社区价格服务联系制度,加强对义务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要通过价格监督点或义务监督员及时了解社区价格问题,疏导价格矛盾,化解价格纠纷,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宣传价格法规和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2006年上半年,做好调查、规划、制订实施方案等准备工作。全省11个设区市要选择一个所辖县(市、区)先行试点,并全面完成试点县(市、区)的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
  (二)2006年三季度,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情况基础上,全省召开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经验交流会,介绍各地试点工作情况,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全面部署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
  (三)200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的实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服务。价格和收费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实抓好。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服务于人民群众,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把价格矛盾化解在基层,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和谐氛围。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扶持。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步骤,采取先行试点、典型引路、稳步推进的方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发动,合力推进。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民政、卫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的目的、意义,通过召开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印发宣传提纲、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以取得广大社区居民、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四)建立机制,长效管理。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实施长效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价格监督点工作制度、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为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过价格监督点和义务价格监督员,及时听取居民群众对社区价格和收费的建议、意见,强化社区价格监督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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