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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9]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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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建账建证,实行查账征收,依法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省外及厦门的税务师事务所到我省(不含厦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等报告不予认可。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要经过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注销,并对其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涉税服务、鉴证等报告不予认可。
  (五)根据《暂行办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真实执业,不能只挂靠不执业。
  二、强化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暂行办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监管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责>的通知》(闽国税发〔2007〕137号)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布置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肃纪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党字〔2009〕46号)的精神,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税务代理,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代理,以税谋私、串通谋利。严禁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上级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有发现违反规定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得接受税务人员投资入股、兼职,不得向税务人员支付入股、兼职报酬,不得接受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报销有关费用,不得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有发现违反规定的,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认定A级信用等级的,建议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取消A级资格。
  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及基本情况(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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