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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2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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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前一段时间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切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局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中旬开始,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纺织服装出口企业预警评估为重点的出口退税执法、内控内管工作的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范围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第三季度(以退税审批时间为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务机关内控内管、工作流程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三是对部分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评估。各设区市局要认真围绕以下文件精神开展自查工作: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68号);
  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29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的通知(闽国税函〔2006〕326号)。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
  1.岗位设置及制度建设
  (1)是否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是否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地市,免抵调库的管理权限是否集中在市局,下放审批权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是否配备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2人(含2人)以上。
  (2)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预警分析岗和评估管理岗,是否建立预警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预警评估档案资料。
  (3)是否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是否保存在出口退(免)税主管部门并按规定保存10年。
  2.日常管理
  (1)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是否为出口企业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2)申报日期。①外贸企业未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申报退税的,是否书面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是否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并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②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是否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是否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未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的,是否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退税部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免)税后三个月内是否及时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对复核有误的,是否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5)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日期超过出口日期21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2008年6月1日前超过出口日期180天的),未办理退(免)税的,是否不再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退(免)税款是否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收汇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是否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是否按内销征税。
  (6)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是否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相符后办理退(免)税: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④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7)对出口退(免)税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否存在疑点未查清予以办理退(免)税的情况。
  (8)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收到回函后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存在应函调未函调、边函调边退税、先退税后函调、未回函先退税、回函不正常未追回已退税款或办理退税等情况。
  (9)是否按季开展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对每次出口退(免)税预警产生的疑点信息,经办人员是否先进行初步分析排查,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是否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实施评估管理工作,编写预警评估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并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反馈。
  (10)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是否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重点检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119号)的执行情况。
  (11)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时,是否认真审核,有无存在进项发票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仍开具证明的情况。
  (12)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地区,是否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54号)规定对A类和B类企业进行管理。每一个季度是否对A类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抽审,对B类企业是否在抽查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审核审批办理退(免)税。
  (13)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年出口额200万元以下),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是否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是否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是否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经省局批准的除外)。
  (14)对上级局部署的工作是否认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的材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1.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是否存在已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未抵减出口退税款的情况。有抵减的,销售进口料件抵扣税额适用的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准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否以离岸价(FOB)为基准;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重点检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对于销售免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
  4.是否存在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办理了退(免)税问题。
  5.对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退(免)税申报或补缴已退税款。
  6.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退税和监管。
  (三)部分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评估内容对附件一列名企业的纺织服装出口退税情况进行退税评估,综合分析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福州和泉州两设区市局在自查期间可先对附件一中的企业进行退税评估,附件二中企业的退税评估在12月中下旬前结束。
  1.评估分析纺织服装的出口量是否异常
  (1)外贸企业。分析该企业纺织服装出口总额(或其中某一类商品)或增幅异常的原因以及出口额是否超过其自身经营能力。
  (2)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工人数量、耗电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属于委托加工的,手续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委托加工条件。
  2.评估分析出口企业纺织服装的出口单价是否存在异常
  3.评估分析出口企业纺织服装的出口口岸流向是否异常
  (1)外贸企业。通过对进货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分析异地报关出口的情况。如某外贸企业在本地购进出口货物而本地有海关可以办理通关手续,但该外贸企业却从异地报关且该海关与其外商所在国别的运输路径属于绕道。
  (2)生产企业。分析舍近求远到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原因,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和虚假报关出口。
  统计出口企业从各口岸,特别是九龙海关、黄埔海关、厦门海关和乌鲁木齐海关出口的比例。
  4.评估分析外贸企业纺织服装的货源是否异常是否存在从已发现问题的纺织服装供货较为集中的江苏宿迁、徐州地区、安徽省和湖北省购进、从流通企业购进纺织服装出口的情况。分别统计涉及的进项金额、退税额和所占比例并进行分析。以上地区购进的纺织服装是否已发函调查、是否已回函,发函、回函的具体情况。
  5.评估分析生产企业模拟税负和应退税额比重
  (1)统计分析模拟税负,分析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评估期模拟税负=(评估期应缴税金+评估期免抵税额+评估期最后一月免抵退税应退税额-评估期前一月免抵退税应退税额)/(评估期内销货物销售额+评估期简易征税销售额+评估期免抵退税出口额)
  (2)统计分析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比例连续过高应查明原因,是否存在评估期前和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的情况。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综合分析后认为出口企业出口的纺织服装存在异常的,要进一步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已发函且回函无问题,但仍存在疑点的,也应进行调查。1.调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内、外销协议(或合同)的签订情况。(1)内销协议(或合同)签订的时间、供货企业成立、投产时间。(2)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如何签订协议(或合同)、具体人员情况、联系方式,协议的内容。(3)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如何结识,结识人员具体情况,如何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各自权利和义务。若由供货方(或其他方)代为签约的,应写明具体的单位,签约人基本情况。2.实际实施购销协议(或合同)情况,主要包括业务如何成交、验货、报关、投保、启运与运输货物等经营过程,如何承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报关、运输、保险等费用。3.出口企业的收汇、付款情况。外汇如何结算,付汇方与付汇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与供货方结算货款的有关情况,包括结算方式、应结货款,已结货款、未结货款,结算银行,收款方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方式等。4.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如何传递交接,若是供货方派人(或其他方)提交的,列出姓名、职业和联系方式等。5.出口企业相关业务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方式)。6.其他有关经营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人员安排
  (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工作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总体时间安排为:
  1.即日起到2009年12月4日为各地自查和对三明市局的检查阶段;
  2.2009年12月上旬至12月中下旬为省局组织交叉检查阶段;
  3.2010年1月上旬起为汇报和总结整改阶段。
  (三)检查人员。检查组由各地出口退税业务骨干组成。从各地抽调的具体名额:福州4名、泉州3名、漳州、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和龙岩市局各2名。请各地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具体人员名单上传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TP服务器/进出口处/上传区/盛乐玲/2009年出口退(免)税检查文件夹。具体分组情况和交叉检查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根据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自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此次自查工作。在全面自查的同时,还应对省局下发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评估。
  (二)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认真剖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落实,并于2009年12月4日前将检查报告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同时将检查报告的电子文档和部分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分户评估报告(基本情况说明、评估分析情况和评估结论)上传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TP服务器/进出口处/上传区/盛乐玲/2009年出口退(免)税检查文件夹。
  (三)要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涉嫌骗税的移交稽查立案查处。
  附件下载路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TP服务器/进出口处/下载区/盛乐玲/2009年出口退(免)税检查文件夹。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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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 199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