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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地税二字[2005]6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6
实施时间: 2005-8-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690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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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5]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300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后车辆产权已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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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在路上1980   2017年11月19日 +25金币
这个是云南省地税局发的文,并不是浙江省地税局发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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