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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函
发文文号: 川价费[2004]16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7-13
实施时间: 2004-7-2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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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们对各市、州物价局的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在清理中我们发现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纠正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物价局、文化局成价非〔1991〕173号文件中规定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鉴于此文件规定中的“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因此,现纠正成价非〔1991〕173号文中设立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的规定,停止对杜甫草堂、武侯祠、王建墓三个景区收取“文物事业发展基金”。
  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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