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12
实施时间: 2006-9-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出口行业组织和省属企业: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各地、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文件,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对获权和潜力企业进行宣传,以此为契机,加强农轻纺产品出口企业主体队伍建设,提高农轻纺产品出口质量。
  二、积极申报。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是支持农轻纺产品出口、提高和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能力的外贸发展基金之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组织申报机构,按照《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的要求,商务、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动员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出口行业组织积极申报项目;及时为本地企业和出口行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和出口行业组织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三、具体要求
  (一)市州项目申请单位报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单位(指省属企业及全省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直接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属单位按《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州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
  2、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的应提供优惠服务协议;
  3、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并按项目优先程度进行排序;
  4、按《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要求的申材料。
  (三)各市州和省属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四份、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一份(仅为申请报告,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报送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申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两份一同报送(仅送省商务厅)。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初审。
  联系人:省商务厅(外贸处)周益明、高司华
      028-83231587、83232354
      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刘俊梅、李军
      028-86715776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6〕78号)(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 厦国税函[2008] 200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9] 2009/12/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操作 沪国税进[2004] 2004/5/1
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11/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江苏 苏财工贸[2011] 2011/11/25
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11号 20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