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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金[200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15
实施时间: 2004-1-1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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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级投资调节类和地方金融类机构(企业)管理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22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对我省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省财政厅对我省地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并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
  (二)负责全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的统计、汇总分析及综合评价工作。
  (三)对省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
  (1)核准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省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4、负责监管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四)依法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由省财政厅负责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市、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市、县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统计、分析,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变动及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规定的地方金融类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需要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主管财政部门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市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汇总辖区内国有资产有关资料和数据,并按相关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省财政厅。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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