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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库[2003]1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0-27
实施时间: 2003-10-27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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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试点单位:
  为保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 通知》(冀财库[2003]16号)等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 财务管理和会计职责的前提下,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收付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库[2003] 16 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支付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支付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河北省省级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 财政支付机构会计
  (一)财政支付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支付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支付机构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支付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财政支付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即〈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填报的《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支付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河北省省级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五)财政支付机构对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根据加盖支付中心“付讫”章的《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相关联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
  1、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计分录为:
  主管部门:
  借:拨出经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基层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计分录为:
  主管部门:
  借:拨出经费(或拨出专款)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财政直接支付
  基层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专款)—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主管部门及其基层预算单位分别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批复的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基层预算单位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主管部门:
  借:拨出经费(或拨出专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专款)—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中转账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六)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门。
  四、 建设单位会计
  (一) 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加盖支付中心“付讫”章的《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转账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建设单位从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对账并取得一致后,基层预算单位凭银行对账单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账务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拨入专款(或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各一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按部门将对账结果(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1月20日前报送财政厅,为下一年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六、对账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财政部门支付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支付机构和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1、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支付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核对预算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支付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3、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二)财政支付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机构核对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按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数,对账单由财政支付机构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机构、财政支付机构、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七、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革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国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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