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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建[2003]7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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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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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粮食直补试点工作,根据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制定了《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并将试点县(市)《粮食直补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查。
  二○○三年七月八日
  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自2003年夏粮收购开始,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六市每市选择一个小麦主产县(市),进行粮食直补改革试点。为指导今年试点县(市)的工作,确保粮食直补改革政策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调整为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目标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
  二、主要内容
  对我省列入保护范围的定量小麦实行粮食直补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两放开、一调整”:
  1、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自2003年夏粮收购开始,粮食直补试点县(市)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粮食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2、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竞争,自负盈亏。
  3、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调整为对农民直接补贴。
  三、具体操作办法
  1、核定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
  各市对小麦主产县(市)分解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小麦保护量,作为粮食直补试点县(市)享受补贴的小麦总量。
  核定农户应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有以下四种方式可供选择,试点县(市)可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和本地实际确定一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播种面积或商品量核定法。以小麦播种面积或小麦商品量作为核定依据。具体计算方法,试点县(市)享受补贴的小麦总量除以小麦播种总面积或小麦商品总量所得的商为播种面积每亩或商品量每斤的补贴系数,再乘以农户播种面积或农户小麦商品量,所得的积即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
  第二种方式,播种面积和商品量比例核定法。以小麦播种面积和小麦商品量各占一定比例作为核定依据。具体计算方法,试点县(市)享受补贴的小麦总量分别除以小麦播种总面积和小麦商品总量,所得的商分别再乘以农户播种面积及其所占比例和农户小麦商品量及其所占比例,两者之和即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
  第三种方式,计税面积或计税常产核定法。以农业税计税农田面积或农业税计税粮食常产作为核定依据。具体计算方法,试点县(市)享受补贴的小麦总量除以农业税计税农田总面积或农业税计税粮食常产总量,所得的商为农业税计税面积内每亩农田或计税常产内每斤粮食的补贴系数,再乘以农户计税农田面积或农户计税粮食常产,所得的积即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
  第四种方式,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比例核定法。以农业税计税农田面积和计税粮食常产各占一定比例作为核定依据。具体计算方法,试点县(市)享受补贴的小麦总量分别除以农业税计税农田总面积和计税粮食常产总量,所得的商分别再乘以农户计税农田面积及其所占比例和农户计税粮食常产及其所占比例,两者之和即为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
  2003年,由于“非典”给试点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对核定农户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的方法,各市可灵活掌握。以上几种方式,可为明年粮食直补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2、核定差价补贴标准
  根据稳定农民种粮收益的原则,补贴标准为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差价。粮食市场价格参照物价部门对直补试点县(市)粮食市场调查的小麦市场价计算,保护价依据2002年小麦保护价水平确定。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水平时,取消差价补贴。2003年差价补贴标准确定为每公斤小麦6分钱。
  3、确定农户补贴数额
  将核定的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乘以政府公布的差价补贴标准,所得的积即为每户农民应得的补贴数额。
  4、补贴兑付方式
  兑付补贴资金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由乡(镇)财政所直接进村兑付或到粮站设点兑付,直接兑付到农民手里。
  兑付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10月。在集中兑付时间内,乡(镇)财政所凭据农户持有的小麦补贴专用凭证和售粮证明兑付补贴。总的原则是:严格审核,批量定点,选点交售,当地补贴。为方便农户售粮,试点县(市)的农户除可以向本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保护量小麦外,还可以向周边县(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本县(市)、周边县(市)的其他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交售保护量以内的小麦,凭其所出具的有效收购证明到本县(市)兑付补贴。
  5、补贴资金的管理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于夏粮收购前一次拨付给市、县财政。直补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小麦保护补贴”专户,并在此账户下按乡(镇)设立二级科目。为方便兑付补贴资金,经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乡(镇)财政部门可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小麦保护补贴”现金存款户,对乡(镇)财政部门实行兑付现金零余额制度,当日兑付剩余的补贴资金要存入现金存款户,不得隔日坐支、借支和挪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改革的意义、内容和各项政策,要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分解落实到户。各试点县(市)乡(镇)政府要负责按照规定将应补贴小麦数量逐村分解落实到每个应享受补贴的农户,不得按村、农户或人头平均分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集中分配给“种粮大户”和“售粮大户”;补贴额必须依据应补贴小麦数量,按标准计算,不得直接分解落实补贴资金。按照分解落实结果,制发小麦补贴专用凭证,作为农户领取补贴的依据。
  3、限额按时兑付。各试点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必须在限量和限额内兑付,超兑部分由县(市)、乡(镇)财政负担。由于农户本身原因无法兑付或不能足额兑付的补贴资金,不得调剂或挪作他用。
  4、坚持张榜公布。各试点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分解落实到户的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差价补贴标准、应补贴数额和补贴兑付结果,在不同阶段逐村、逐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暗箱操作,隐瞒测算依据和兑付结果。
  5、严格做到“六不准”。不准擅自变更小麦补贴专用凭证的有关数据;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领或代发补贴;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兑付时间;不准借机克扣补贴或增加农民负担。
  6、定期审计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做好粮食直补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应补小麦数量的分解落实、测算依据、补贴计算和兑付结果等都要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粮食直补试点工作健康有效的实施。每年兑付小麦补贴工作结束后,试点县(市)政府要责成审计部门对小麦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兑付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抄报省财政厅。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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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1年4月10日
怎么今年的补贴比去年的还少了呢。单上盖的章看着像是先盖的章。后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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