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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改进省属驻石家庄市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收管[2003]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5-26
实施时间: 2003-5-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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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驻石家庄市各有关单位,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为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从2000年起,已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征收管理办法》([2000]冀财收管5号)的规定,对省属驻石家庄市有关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了“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征收管理办法。三年来,在各部门、各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下,“票款分离”征收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推动了财政预算改革和廉政建设。但现行的“票款分离”办法,在征收、管理等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票款分离”的工作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收费征管工作电算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全面改进省属驻石家庄市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征收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后的“票款分离”征收办法,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满足收费单位、代收银行、收费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归纳处理有关收费基础数据、收入信息、财务核算等方面对办公自动化的应用要求,从而达到收费信息网络传输、收费资金直接入库、收费收入集中核算、收费账务及时核对的管理要求。
  二、改进后的“票款分离’’征收办法,要求各收费单位和代收银行及其所属的代收网点必须安装“河北省非税财政收入资金管理系统”,同时还要建立各代收银行与其所属的代收网点,代收网点与收费单位的网络(电话、Inter、软盘等)连接,实现网络化管理。从最初的收费基础信息、收费项目、收费票据的管理以及微机开票,到中间环节的银行代收汇缴、信息反馈,再到最终的收入入库、信息汇总、财务核算及对账等,其收费全过程都将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实行电算化操作和监控。
  “河北省非税财政收入资金管理系统”由省收费管理局免费提供和安装。
  三、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方便工作,根据各收费单位的意见,统一明确各收费单位的代收银行和网点(详见附件)。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全力做好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代收、录入、结算以及信息的反馈传递和数据核对等工作。
  四、河北省收费管理局在工商银行石家庄市中华支行、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和建设银行石家庄自强路支行分别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解缴账户”,专项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的结算。解缴账户的名称为:河北省收费管理局;账号分别为:工商银行石家庄市中华支行0402020509249040940,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356001040013789,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华支行02038208093001,建设银行石家庄自强路支行13061880126133704。
  五、依照改进后的“票款分离”征收办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印制章”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新《缴款书》的式样和格式同原《缴款书》相比均有所调整,新《缴款书》为机打无碳四联收费票据。
  第一联:收据,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作报销凭证;
  第二联:收款凭证,经办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回执,银行收款盖章后退收费单位或退缴款人转收费单位;
  第四联:存根,收费单位开票后存查。
  六、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按自然缴款人逐个填开《缴款书》,严禁汇总填开《缴款书》。填开《缴款书》必须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严禁涂改。
  实行微机化开票的收费单位,其新的收费项目编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为原编码中的后六位,原编码中的前四位单位编码在各单位收费管理软件中内置。
  银行在收取款项时要认真审核《缴款书》各项内容,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办妥收款手续。
  七、银行代收费可采取以下几种收款方式:
  (一)直接收取现金;
  (二)使用信用卡结算:
  1.利用POS机收款;
  2.采用批量代扣办法收款。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收款,由收费单位与代收银行根据收费环境和缴费人缴费情况,本着简捷方便的原则协商确定。
  八、各银行代收网点与收费单位实行微机联网,并定期向收费单位提供详实的收费信息。收费单位要与代收银行提供的收入信息核对,发现错误,及时通知银行核查更正。
  九、各代收银行同省收费管理局、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微机联网,于每周五向省收费管理局、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传送收费数据资料,同时还要向省收费管理局提供相互一致的电子汇兑单。省收费管理局于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收费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十、各基层代收网点要与收费单位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代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严禁出现任何纰漏。对无故压票、迟解资金、服务不周的代收网点,省收费管理局将依据有关协议对其代收工作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O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属驻石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情况统计表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河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
相关附件:
附件:省属驻石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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