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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5]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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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均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同期按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对年度一次性奖金已征税款的可以抵扣。
  二、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工作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超过一年的,按12个月分摊计算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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