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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5]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7
实施时间: 2005-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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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地税部门不办理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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