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8
实施时间: 2005-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曹世如收回转让的股权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2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曹世如转让给严俊波的股权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曹世如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严俊波,其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股权所有人已作变更登记,由曹世如变更为严俊波,曹世如转让股权所得已按合同全部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曹世如与严俊波又签定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和股权转让所得的协议,是股权再次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回。
  二、曹世如收回转让给德隆国际公司的股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曹世如将自己拥有的股权与德隆国际公司签定了转让合同。因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股权转让合同终止,故停止执行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已经转让的股权和转让所得退还原所有人,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转让收入未完全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有关规定,以及从合理性原则出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此项政策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希望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应的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天津津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 国税函[2010]43 2010/9/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沪地税财行[201 2014/8/1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 0001/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8/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 冀地税函[2009] 2009/7/10
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5] 2015/5/1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 津国税外[2002] 2002/8/19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20号 2022/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