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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5]6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9
实施时间: 2005-5-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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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一个工作部门职权的,由该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的,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文件,可由一个部门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后,按要求报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二、关于公告
  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暂由法规处统一送《四川政务公报》公告。
  市、州地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问题,按照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八条规定自行确定。
  三、关于备案审查
  (一)各级地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地税局报送备案。
  (二)市、州地税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局法规处牵头负责审查,相关部门配合。
  (三)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办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法规处。
  附件: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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