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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03]1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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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
  (自治区粮食局、计委、财政厅、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2003年1月7日)
  我区自2000年开展迟耕还林试点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粮食供应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需要逐步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3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目标,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2月10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按照宏观调控、分级负责、方便群众、保障供应的要求,在坚持有利于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有利于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保证自治区和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有利于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成本的前提下,保证退耕户按时领取补助粮,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二、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安排粮源
  (二)粮源安排。为了保证粮食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的粮源筹措和调运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贵。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各市县(区)退耕还林供应粮食数量,并将粮食供应计划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区)。粮源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和轮换出库的自治区以及中央储备粮中统筹安排。粮源有缺口时,由退耕市县(区)在保证收购当地农民余粮的前提下,可以从川区或邻近省区购买粮食。退耕县(市)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负责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三)粮食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补助年限,还草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暂按8年计算。
  (四)粮食兑现时间,当年新退耕的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在上半年预先兑付50%的补助粮。第二次在造林结束后,经县级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并经自治区林业部门复核后再兑现补助粮余粮,退耕面积,造林面积、成活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助粮余粮,待第二年补植合格后进行兑现。以前年度已退耕还林的粮食兑现,必须经县级林业部门对以前年度退耕造林地的补植、抚育管理、病虫害的防治情况在7月底之前进行检查,凡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必须在9月底之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退耕还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证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证》。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兑粮花名册,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凭《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证》向退耕农户兑现粮食。
  (六)粮食供应品种。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品种比例,暂按小麦60%,玉米30%,稻谷10%(按69%折率计算供应大米)确定。退耕户需要进行品种串换的,供粮企业应根据库存粮食品种结构情况与退耕户协商兑换。可以兑换原粮,也可以兑换成品粮。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必须以实物兑现给退耕农户,不准克扣或变相克扣补助粮食供应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四、完善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丰歉调剂机制
  (七)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下达给市县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计划,对安排用于退耕还林的自治区、中央储备粮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与粮食局核定结算价格(含费用和合理利润)与退耕县按实际供应量进行结算,对用于退耕补助粮中的企业周转粮和其它粮等,按当年市场价加一定的合理费用确定结算价包干给市县。当年补助资金有节余,由自治区财政统一集中,建立丰歉调剂基金,专户储存,滚动用于退耕还林期内粮食调运费及以后年度的粮食价格补贴和粮食供应基础管理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当地农民的余粮和调入不足部分粮食,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封闭管理。
  (九)对自治区财政预拨给各市县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可提前将50%的资金拨给粮食购销企业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粮的收购或归还农发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占用贷款。兑现粮食时,农业发展银行按实际库存成本中占用贷款和其发生的利息据实收贷收息。
  五、健全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保证供应粮食质量
  (十)退耕还林粮食质量,实行县(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粮食质量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粮食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十一)粮食购销企业在供应之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安排供应的粮食质量进行认真检验,补助口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如发生质量问题,要追究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把粮食供应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粮食供应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期将粮食兑现到户。要层层落实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真正做到上有人管,下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对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实行单项政绩考核,并认真进行检查考核。
  (十三)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林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十四)粮食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政策,严肃供粮纪律,健全监督机制,搞好优质服务,方便群众领取粮食,保证按时向退耕农户兑现粮食。对没有粮库(站)的乡(镇),要安排邻近乡(镇)粮库(站)就近供应,或设立临时网点供应。
  (十五)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退耕还林粮食调拨、供应和质量档案,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粮食供应花名册和粮食质量检验单要定期装订成册设专柜保管,以利于长期保存,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退耕还林粮食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粮食供应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粮食,挪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十七)本意见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现行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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