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03]5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3-31
实施时间: 2003-3-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0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现就我区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费参保形式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参保)。
  二、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个人缴费参保可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代理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参保手续。
  四、个人缴费参保应以统筹市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统账结合或单独建立住院统筹的不同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方式,都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五、个人缴费参保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当地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以统筹市县上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15年。
  七、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但其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
  八、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和实际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应从续保之月算起向后推迟,推迟时间按所中断的时间计算,但不应少于3个月。
  (二)扣除中断时间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各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保险和省级公费医疗管理职 赣府厅发[2001] 2001/4/18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5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8/2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 津劳局[2004]13 2004/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 津劳局[2004]64 2004/1/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沪民救发[2011] 2011/2/1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除名 鄂劳社函[2007] 2007/11/2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 沪人社规[2024] 2024/5/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 陕政发[2001]70 2001/12/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 渝府发[2009]29 2009/3/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将 沪人社医发[201 2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