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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03]5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3-31
实施时间: 2003-3-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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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现就我区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可以个人缴费参保形式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参保)。
  二、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个人缴费参保可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代理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参保手续。
  四、个人缴费参保应以统筹市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统账结合或单独建立住院统筹的不同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方式,都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五、个人缴费参保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当地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以统筹市县上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15年。
  七、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但其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
  八、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和实际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应从续保之月算起向后推迟,推迟时间按所中断的时间计算,但不应少于3个月。
  (二)扣除中断时间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各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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