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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3]11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5-23
实施时间: 200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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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证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方便参保人员及时有效地得到医疗保险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9]90号)精神,现就有关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规定,凡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市、县(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和为冠心病等九种特定病种制发统一门诊病历处方本,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相应的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其他乱收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全区统一为每卡12元;“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工本费,全区统一为每本5元。上述两项卡、本一次性发放、长期有效。对冠心病等九种特定病实行卡、本配套使用。对使用过程中“保险卡”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卡部门免费更换;属于职工对“保险卡”和“处方本”保存不当损坏或丢失的,由发卡、本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发。
  三、各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上述两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上述两卡、本的制作与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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