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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05]7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7-8
实施时间: 2005-7-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9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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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阻碍了广大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和合理流动,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促进我区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认真部署,深入开展,抓好落实。
  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结合我区实际,2005年至2007年,全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始,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覆盖面,争取到2007年底,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由目前的17%提高到50%以上,并形成稳固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不断上升,力争在不长的时期内实现全覆盖。
  三、建立政府负总责、各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要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不得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负总责,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全力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依法监管范围,作为企业年检、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部门要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参保缴费作为工程招投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未参保或参保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
  经委、商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发挥行政监督和群众组织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街道、社区要重点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督促参保缴费。
  审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审计,及时掌握企业缴费能力、资金来源及流向,对漏保漏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小、用工时间短且流动性大、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的实际,每年安排两至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统一行动,强化社会保险意识,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较大幅度地提高。
  (三)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将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监督。
  (四)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处理企业拒绝参保或有意漏保漏缴的行为。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降低其诚信等级,不批准扩股申请,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先评优。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如有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由各地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总工会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撤消其荣誉称号。
  四、全面摸清底数,加强登记和核查
  (一)摸清底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工商、税务、经委、建设、商务、统计、工会和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基础工作。
  (二)依法登记。要将社会保险登记核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全面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情况。要重点核查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等问题。对已参保的企业,要核实实际用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对未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纳入参保范围。要区别各地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在确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参加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原始资料。
  (三)建立档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参保档案和基本数据库。同时,通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核查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参保情况,纳入基本数据库管理。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促进社会保险扩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要补签劳动合同;尚未参保的,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对超限期不参保或不缴费的企业要予以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履行缴费义务。对用人单位以用工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户籍身份不同、资金入股等为由拒绝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保缴费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六、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奖励
  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自治区政府决定,2005年至2007年,将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纳入全区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实行专项奖励。对完成扩面目标任务的,以每扩面1人按2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扩面任务的不予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扩面任务指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与各市、县(区)调查确认后提出,报自治区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责任书》中下达,年末进行考核、兑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拨付各市、县(区),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七、加强宣传,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街道、社区、企业和职工宣传讲解政策,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针对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情况,开展专项宣传,使社会保险政策进居入户。要将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纳入企业管理培训内容,帮助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专栏等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树立尊重职工、关心职工、主动参保缴费的企业典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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