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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06]8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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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调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基金监控和调剂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这类劳动者群体岗位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积极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开设直办窗口,便于他们参保缴费。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检查督促企业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依法参保缴费。要把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是否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作为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评文明单位、诚实守信单位、入党、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的必备条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经委、建设、工商、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完成扩面目标任务。2007年,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2010年要达到90%以上。
  四、调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私营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一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全区企业20%的统一费率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8%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分步到位,即2006年可在全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选择,2007年在70%-100%范围内选择,2008年在80%-100%范围内选择,2009年在90%-100%范围内选择,2010年以后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和“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相应调整我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尽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平稳过渡。具体办法和相关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自治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七、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认真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要认真研究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中长期支撑能力测算,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支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尽早落实。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各类企业都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拒不参保或故意拖欠、少缴、长期不清欠的典型企业,要予以新闻曝光。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根据工作任务,按固定征缴总量和当年征收两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储存、管理运营等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划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管理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制度
  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区实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统筹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业务管理流程、统一基金和经费预决算管理。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办法。自治区政府每年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各市、县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自治区予以调剂;对未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自治区不予调剂,由市、县政府负责补足,并确保发放。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各市县不准动用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
  十、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要积极指导社保诚信度高、经济效益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合同管理的审核备案工作,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
  十一、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做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有针对性的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因年老而带来的生活困难,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经办业务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要建立与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保证区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社会保险各项费用征缴要逐步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缴”的方式,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方便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确保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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