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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3-7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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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省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标准的报告》(冀价行费字[2002]第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和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在《收费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意适当提高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重新核定为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二、同意适当提高《收费许可证》审验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在审验《收费许可证》时,每证可收取审验费150元。
  三、《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要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管理费用。《收费许可证》审验费,要按照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收费许可证》审验过程中公告费、办公费等支出。
  四、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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