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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发文文号: 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4-17
实施时间: 2000-4-17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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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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