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0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下发执行后,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医改)于2002年4月1日顺利启动实施。目前,自治区本级医改总体上进展顺利,运行比较平稳。但由于自治区本级医改起步时间短,有些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偏重和单位缴费率偏低等问题亟待解决。为保证自治区本级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医改会议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修改为“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
  二、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具体为46岁以上1.0%,45岁以下0.8%”修改为“……具体为45岁及以下0.5%,46岁至59岁1%,60岁及以上1.5%”;将本条第(四)款中“……不得提取现金”修改为“……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三、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人自付比例表中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支付10%,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支付10%。
  四、以上经修改后的条款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 青人社发[2011] 2011/7/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 冀政办字[2021] 2021/12/2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受理城镇基本医 2013/2/26
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教港澳台[2013] 2013/10/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 厦府[2017]12号 2017/1/16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西安市20 国家税务总局西 2023/9/2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4] 2004/9/2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 渝人社发[2012] 2012/3/2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 甬人社发[2013] 2013/4/25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