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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04]19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1-9
实施时间: 2004-11-9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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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审计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2004年10月25日)
  为加强我区“两基”教育经费审计监督,规范“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促进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q007年)》(桂政办发[2004]45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凡是申报“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必须进行事前审计。审计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征收、拨付、使用、管理教育经费的部门,包括县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等,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的时限范围
  对申请“两基”评估验收的县,依法审计该县评估验收前三年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效益情况。对重要事项和问题,必要时可追溯审计至以前年度。
  三、审计的程序
  各有关县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两基”评估验收前两个月,由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攻坚办公室,提出申请审计报告。由自治区“两基”办公室提请自治区审计厅安排进行审计。
  各有关县在申请审计前,应按照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规范要求及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审计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尤其是欠拨的各项教育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
  四、审计的内容
  (一)被审计县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是否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预算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二)农村税费改革前是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税费改革后是否按政策规定继续征收城市“三税”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比例是否低于65%;是否存在因增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而扣减或抵顶教育正常的年度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情况。
  (三)上级下达的教育专项经费(包括义教工程、危改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贫困助学金等)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拨付到位,按规定兑现配套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四)每年新增教育事业费、新增扶贫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五)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账目是否清楚,有无挪用、截留、克扣、贪污教育经费的现象。
  (六)“两基”评估验收前审计的重点是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情况,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应由各有关县的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
  五、审计工作的实施
  (一)“两基”评估验收前审计工作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由自治区审计、财政和教育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应资质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被审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审计工作结束后,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两基”攻坚办公室,并就教育经费审计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补审计县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组认可后,方可正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两基”评估验收。
  六、审计费用
  “两基”评估验收前审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预算财政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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