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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5]22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2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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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把握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二、为便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以及退税部门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暂规定我省对单证的备案统一采取《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种方式。如企业确有困难,符合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规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各市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批准的,也可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
  三、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如没有签订购货合同,可备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能载明相关事项的单证。
  四、出口企业如没有设置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可备案与其功能和用途相同的其他单证。
  五、对《通知》中要求备案的第三种单证,也可备案出口货物装箱单(部分海关可能不予签章)。
  六、在《通知》的附件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中出口发票号栏后增加一栏报关单号出口企业还可以按其实际情况对该目录的栏次进行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为方便查找,该目录须采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月、批次来编号,如2006-1-1的目录编号与2006年1月第1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对应。
  七、《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06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以各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收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日期为准。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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