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10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4
实施时间: 2002-5-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桂国税翻[2001]166号),全面加强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兼政建设,现结合我区国税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自行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除应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还必须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办发[2001]17号)的要求,在送办公室审核前(若需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的,应在送经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前)送法制机构会签,法制机构应当就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如经审核认为存在与国家税法相抵触或与其他同位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衔接等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文件草拟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如文件草拟部门认为法制机构所提修改意见不正确或欠妥当的,应当将意见分歧点书面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分管的局领导不予签发,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进行公告,凡属自治区国税局制发的,一律在《广西国家税收法规》上公告,属地、市、县国税局制发的,应当及时在当地报刊或者税务机关的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以便于税务管理相对人知晓、执行和监督。
  其次,严格执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制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国税发[1994]208号)和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的《广西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桂国税发[2000]207号)的要求,及时报备,并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努力提高备查效率,认真履行备查职责,严格进行备案审查,经审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自治区国税局将对涉税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情况分析通报,对于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按规定报送或不及时报送、有权处理不作处理的,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在每年的2月份以前牵头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本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定的(包括在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时作出的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主要内容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并通知所属国税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税收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公告。对已经实施的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执法文书,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简化、归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制作一些执法文书范本供所属国税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参照办理。为确保清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的2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本单位的清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
  二、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确保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首先,严格执行税收申请分级管理、集体审定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参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成立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286号)的规定,成立本级国税机关的税收行政审批管理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法制机构),确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对诸如减免税、增值税先征后退、核销死欠、企业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因素核减所得额等有关税收申请,按照税收行政审批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集体审定。集体审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其次,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129号)的规定,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将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实行重大税务案件查、审分离。案件稽查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在进行初审(内审)后,凡达到了规定标准构成重大税务案件的,必须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的重点应当放在法律适用、处理程序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方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混乱的案件要退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凡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凡经审理后需要对案件作出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结论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审理委员会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下达,交案件稽查部门送达执行,稽查部门应当将案件执行结果及时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立案并在当年查结的案件数)10%以上的,必须下调标准,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每个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当选择1—2个县级局作为固定联系点,定期派人直接参加联系点所在国税机关召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报告、审理案例评析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碰到有疑难、复杂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请示;对经审理并以自己名义处理(罚)的案情复杂、特殊、具有典型意义或研究价值,或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案例评析,并将审理案例的评析报告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在适当时候编辑案例选编,指导各级国税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
  三、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依法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首先,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做出每一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不仅应依法告知税务管理相对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而且要通过书面形式主动告知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诉权。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时,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符合规定,都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后,认为正确的,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持,凡认为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和不当的,也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撤销和纠正,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那种为逃避当被告而不顾法律和事实一味维持的错误做法,以使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纠错作用,维护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诉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应诉,成立应诉工作班子,指定具体的应诉人员,并由一名主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应诉人员要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积极研究对策,做到未雨绸缪,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受诉法院的联系,宣传、解释我们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争取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自治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请示报告办法》(桂国税发[2000]199号),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材料报送、报表填报尤其是案例评析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其次,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文印发)和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桂国税发[2001]403号文印发)的要求,在认真配合好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的同时,认真开展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负责。要纠正那种认为执法检查只能下查的错误思想,不仅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国税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鉴于总局已明确自今年开始原则上不再统一布置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为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我们要求,除自治区国税局视情况统一布置的全面执法检查外,每个地市一年至少要针对本地区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与此同时,要根据本地的执法情况和具体特点,按照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年度日常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当年日常执法检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通过建立1—2个执法检查联系点,派人直接参加联系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的方式,推动面上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切实推进日常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的除询问外的调查取证,应通过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的形式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核对事实,搜集和提取证据资料;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除应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外,还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
  第三,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建立明晰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明确税收执法程序、建立合理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和自治区国税局的有关具体规定,对通过税收执法监督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在核实事实、确定性质、划清责任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威慑力和对执法监督制度的保障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法制人员,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不仅任务重、工作量大,而且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将执法情况列为对下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并将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子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同时,要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队伍建设,目前尚未配足法制工作人员的地市必须尽快按规定配备到位,并选配一些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的高素质人员;县级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要统一归口到一个业务部门集中管理,并增配专人具体负责。各税收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并互相配合,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移送法制机构处理,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交由税收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为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开展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5/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 京国税[2004]15 2004/6/3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健康重庆”有关税收问题的补 渝地税发[2009] 2009/8/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 大地税函[2007] 2007/9/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晋国税外发[200 2001/1/11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2016/1/1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屡查屡犯问题执法监督力度 2010/6/2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 黔地税发[2005] 2005/9/30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云财税政[2000] 2000/1/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 深国税发[2003] 200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