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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关于下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1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6-7
实施时间: 2002-6-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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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全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将于2002年6月1日起启动,并于6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展开。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南宁海关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的公告”,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告对象
  公告对象为:全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公告形式
  采取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一是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复制本公告,书面通知所管辖的各出口企业。二是由各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下同)自行印制本“公告”内容,并在对外办公地张贴公示。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
  三、公告发布的组织
  各地、市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必须加强公告宣传的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布置,要落实具体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公告发布期限
  各地应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告内容公示所辖出口企业。
  公告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税的违法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系统”,并定于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国联网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退税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地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账,使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向退税部门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认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陆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陆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账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并与已取得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已与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核对无误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的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3417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热线值班电话(0771)5706150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791
  南宁海关热线值班电话:(0771)539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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