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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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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7月11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征收机关和扣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纳税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与现行车船税的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及时地贯彻执行到位。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地税部门自行征收、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外,各市地税局、县地税局原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仍应继续执行,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车船税的征管工作。
  (三)除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开具保险单外,其他方式征收的车船税一律开具通用完税凭证或缴款书。
  (四)税款征收的衔接问题
  1.由于2007年上半年我区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未明确,对于上半年已经预缴了部分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下一年度凭已缴税的完税凭证、缴款书或保险单补交少缴纳的税款。
  2.对于尚未缴纳2007年以前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原税额标准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除追缴尚未缴纳的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3.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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