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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预[2008]4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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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规范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和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
     3.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预缴税款测算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自治区范图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对于区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愿则,结合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75%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在我区范围内注册成立跨地级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总分机构企业,适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23号)。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经请示财政部,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跨市县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新增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覆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教。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75%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央分享60%、自治区分享10%、地方分享30%。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75%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央分享60%、自治区分享10%、地方分享30%。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自治区10%、地方分享3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由总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拦填写“中央60%、自治区10%、地方分享30%”。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汇算清缴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总机构所在地国库,不实行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自治区10%,地方30%”。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自治区10%,地方30%”。
  六、其他
  (一)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激、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60%、自治区l0%、地方3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各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自治区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所得税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5项“垮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听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区内跨市县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按区内跨市总分机构分配比例确定后,其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相关淹没市县分享比例按原裁定的增值税分配比例执行。
  (六)各市区城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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