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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通知
发文文号: 云农[机]字[2006]1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06-7-18
实施时间: 2006-7-1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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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严肃项目执行纪律,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严肃项目执行纪律,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验收工作。各州(市)、县(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结论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有重点地组织抽查验收。
  第四条 项目县(区)项目执行结束后,须在两个月内向州(市)农业局提报项目验收申请,由州(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各州(市)辖区内上一年度执行的项目须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前验收结束。
  第五条 提请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系统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归档立卷,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各类文件、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受益者公示材料及结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机具购置情况核实表、机具用户表、机具编号表、实施情况汇总表等。
  (三)编制完成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四)无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大群体投诉等事由。
  第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是否按农业部规定的县级十项工作职责依次进行。宣传补贴的范围、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机型、购机者确定及公示过程,操作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透明和充分尊重农民选择自主权的操作原则。
  (二)档案资料情况。各类文件、表格、资料是否齐全、填报准确,是否按要求分类归档。
  (三)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农业、财政及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第八条 验收组须听取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进行质询,审核和查阅各项资料,直接向购置户了解购机情况(原则上大中型农机具购置户不少于30%,小型农机具购置户不少于10%),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经充分调查核实后,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 项目验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对项目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县(区),州(市)农业局、财政局要责成项目县(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纠正、整改,确保项目按规定实施。对违规操作且后果严重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终止项目资金的结算,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人员要做到客观公正、认真细致。对存在违规操作、商业贿赂等行为且后果严重而通过项目验收的,经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验收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该暂行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该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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