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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荐全国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9]6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30
实施时间: 2009-7-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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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四条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服务,促进我区物流业发展,现对我区地税系统推荐全国试点物流企业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的试点物流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年缴纳税收(包括向国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缴纳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上;
  (三)属于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
  二、2009年推荐工作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2009年8月10日前,将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
  (二)申请试点的企业在2009年8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全国试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并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资料报市地税局;
  (四)各市地税局在2009年9月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自治区地税局。
  三、以后年度的推荐工作,请各市地税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荐条件及资料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附件:全国试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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