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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4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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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后,我区地税系统与各地税普通发票承印厂家之间的印刷费结算价格,以及各种发票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自治区地税局将另文通知各单位。
  请各单位做好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准备工作,确保普通发票换版相关工作的衔接有序。
  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2日桂价费[2009]22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地税函[2009]292号)收悉。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我区地税普通发票进行第三次换版。鉴于换版后的普通发票采用了新的防伪技术,票据的规格也发生了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版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地税普通发票承印企业与自治区地税系统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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