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劳社办[2007]18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10-16
实施时间: 2007-10-1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4/26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4/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有 杭劳社工伤[200 2008/1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4] 2024/1/1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9/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 杭人社发[2020] 2021/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 赣劳社医[2004] 2004/9/13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 衢市人社发[201 2019/5/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函[2023] 2023/4/25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 吉劳社工字[200 200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