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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2]4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7-22
实施时间: 2002-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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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增加财政收入,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要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征管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人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二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管理方式
  政府非税收入全面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即对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厅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只向缴款人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缴款人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的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取消原各执收执罚单位在各银行网点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执收执罚单位上缴的预算内、外收入与其支出脱钩,所有预算内、外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缴纳情况和审核批准的单位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执收执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执收执罚单位原有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方式不变,即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继续缴入国库;原纳入预算外管理的继续缴入财政专户;原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缴款书》,将资金缴入由财政部门为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资金使用权不变,由执收单位自行按规定使用。
  二、操作程序
  (一)由缴款人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不收取现金,只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具体操作办法是:
  1.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只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并将《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交由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第四联、第五联留执收执罚单位备查。
  2.缴款人在银行代收点办理缴款后,收款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执收执罚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资金由银行代收点直接划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3.执收执罚单位核实代收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的收讫印章后,核对留存的《缴款书》第五联,将第四联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4.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已核对的《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建立执收执罚单位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对未核对的《缴款书》第五联,由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催缴。
  (二)由执收执罚单位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单次收款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款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款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执罚单位在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的同时,可收取现金。当日收取现金达到500元的,执收执罚单位当日缴入银行代收点;当日收取现金不足500元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缴入银行代收点,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具体操作办法是:
  1.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并收取现金,将第四联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第一至第三联与收取的现金由执收执罚单位保管。
  2.执收执罚单位将已收取的现金和《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3.代收银行在第一联加盖受理银行收讫印章后退还执收执罚单位,第一联和第五联均留作执收执罚单位已缴财政款项的备查存根,建立执收执罚单位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
  (三)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收款人”栏目按照财政部门为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有关情况填写。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不收取现金,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执收单位的基本账户;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的同时,可收取现金,由执收单位到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执收单位的基本账户。
  三、银行代收点
  根据省财政部门与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的规定,上述4家国有商业银行所有网点,为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各银行代收点柜台前应统一悬挂“代理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专柜”标志,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银行代收点受理收款业务后,按照资金归属分别直接汇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和执收执罚单位的基本账户,并利用各自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内容,即时将每笔缴款业务的收款日期、《缴款书》号码、执收单位编码、类款项、收款人银行账号、传输校验码、付款人全称、收款项目编码、数量、金额、银行代收点行号等11项记账信息传送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汇缴户银行收到各银行代收点划转的资金及每笔缴款业务的11项记账信息后,通过与财政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于次日上午10点钟前将这11项记账信息传送到财政部门。
  四、《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
  《缴款书》是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经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批准在省内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其资金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时,各商业银行必须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缴款书》一式五联(详见附件)。第一联(回单),为收款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交执收执罚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付款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据)。为执收执罚单位付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五联(存根),为执收执罚单位留存的存根。其使用方法是:
  (一)当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缴款书》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不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此项缴款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账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填写。
  (二)当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此项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账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填写,但收款人的“开户银行”要尽可能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相对应。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除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统一使用《缴款书》。《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缴款书》的购领、保管、核销制度。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购领的《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缴款书》号码及时逐一核对并按执收执罚单位记账。为避免账务的错记、漏记、误记,影响财政部门与执收执罚单位对账和资金的及时拨付,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将本编码单位购领的《缴款书》转借给其他执收执罚单位或本部门下属已编码的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各执收执罚单位原购领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应认真清理,分别列表登记造册后,连同未使用完的财政票据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同时购领《缴款书》。
  五、账务核对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执罚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对账,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执收执罚单位,使用《执收单位收款开票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
  (二)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缴款书》,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已确认代收银行收款、核对后的《缴款书》第一联或第五联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缴入财政汇缴户和单位基本账户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按填写的“收款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账。
  (三)通过电话拨号上网方式与财政部门信息中心联网,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
  (四)通过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或其他有关公众网络查询对账。
  六、监督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保障执收执罚单位正常合理的用款需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督促各代收银行严格按照《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款项目库的编制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隐瞒账户不报的,以及商业银行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的,一经查出,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执收执罚单位。省本级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市、县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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