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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检[2007]6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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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农负办、纠风办:
  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战略举措,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帮助农民增收是项长期的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4号)精神,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从3月1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化肥等农资价格及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时限是2006年1月以来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违法行为连续的可依法往前追溯。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化肥等农资价格。重点检查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行为;化肥经销单位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农民建房、农村有线电视、农村用水用电、农村交通运输、农村殡葬等价格和收费进行检查。重点查处国土、建设、农业、公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和所属单位以及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组织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其中农民建房、农村有线电视、农村用水用电等为今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必查行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一些行业进行重点检查,沿海地区要加强对涉渔收费检查,重点检查渔业资源性收费及各类涉渔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各县(市、区)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工作,及时更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改进公示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聘请合适的农村价格监督员,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各市要对所属县(市、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农村价格监督站的工作进行抽查。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本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省农负办、省纠风办统一部署,具体由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与当地农负、纠风部门联系,根据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情况,就本地区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各市要加强下查一级的力度,直接检查的面不少于所辖县(市)的30%,要统一调配力量,混合编组,开展对口检查或循环检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乡镇进行直接检查。3月20日前各地将检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派出检查组,直接对部分县(市)的有关涉农收费单位进行抽查,并会同省农负办、省纠风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组织检查不及时,群众投诉举报多的县(市)进行明查暗访。
  专项检查结束后,省对市、市对县就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范围包括组织实施、直接检查、信息报送、案件查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调查研究等七个方面。根据考核情况,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地方除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省农负办、省纠风办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通知》(浙委办〔2002〕24号)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农负、纠风部门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克服松懈厌倦情绪。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踏踏实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工作效果。各级农负、纠风部门要对拒绝检查、屡查屡犯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由于季节性原因,化肥等农资产品价格上涨压力依然存在。春耕期间,尿素等化肥是需求旺季,各地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管理,加强市场巡查,防止尿素等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四)强化舆论监督。要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重点检查开始前,各市、县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检查信息,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发动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对检查发现的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五)开展调查研究。各地在组织本次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同时,要对农民建房的收费现状进行调研并上报一篇调研报告。省物价局将择时召开研讨会,将调研成果列入考核范围。
  (六)及时报送信息。专项检查期间,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月25日、4月10日前以简报形式上报本地区涉农价费检查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情况,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传真号0571-85064633,电子邮件地址:yegq@zjpi.gov.cn
  (七)做好总结工作。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农负办、纠风办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材料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农负办、省纠风办。市价格主管部门需上报的材料,包括总结报告、调研材料、全省农资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1)和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2)一并于4月30日前上报。
  附件:1.全省农资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2.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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