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6]8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7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琼财税[2006]46 2006/3/2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6] 2006/4/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粤国税函[2004] 2004/4/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冀财综[2003]46 2003/6/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 粤国税办发[200 2002/12/2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苏财税[2009]10 2009/1/1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 渝价[2002]302号 2001/6/12
河北省财政局关于加快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 冀金办[2003]23 2003/9/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 深地税发[2005] 2005/2/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 济地税发[2003] 200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