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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字[2001]1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8-3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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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发字〔1998〕5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是指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实施,并实行独立工程预决算的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县级核算制。
  以项目定资金,是指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具体项目确定资金的构成和总额,按项目管理资金。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包括市、县、区级,下同)报账制。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所有资金实行县级核算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又是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农发办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又是项目资金的核算专户。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等核算和管理工作。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稽核制度。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行的政策规定、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财务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资金筹措计划按照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筹集渠道和数额编制。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财务计划要按照“稳妥可靠,用款与筹措相衔接”的原则编制,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各市、县农发办应根据省下达的年度项目和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并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于当年年内编制下年度资金筹措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农发办应根据资金筹措计划,采取措施落实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县农发办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资金预算数和其他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和规定比例筹措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已安排到项目的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四条 自筹资金按照不同项目分为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两类。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以物折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货币资金投入为主。货币资金投入有困难确需以物折资的,提供的财产和物资必须做到:1、品种、规格和质量要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2、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财产、物资的新旧程度评估确定折算价格;3、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履行监缴手续。
  第十五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等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省以上财政无偿资金,在省财政厅、省农发办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后,一次性下拨到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市、县(含乡镇)财政配套资金应在省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足额转入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项目用款计划并视工程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分期分批拨入同级农发办设置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管理和核算的资金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缴入的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项目资金。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货币资金部分一般应在省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后两个月内到位;以物折资部分按市、县农发办与施工单位、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筹措。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所有项目资金的拨付都必须以省下达的计划和市、县农发办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省批复的建设内容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贷款贴息和前期工作费。如有结余,年终转入农发资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小型科技示范、良种和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等。
  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的引进、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培训、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及科技人员临时住房的租金补助费等。
  第二十三条 前期工作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前所做的准备工作而开支的费用,具体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和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支出。前期工作费由市、县农发办在当年财政投资总额2%额度以内控制使用,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前期工作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支出是指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在当年占用费收入中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及回收财政有偿资金工作中所发生的必要的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等。
  第二十七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到。县级报账制是指市县农发办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账的一种管理制度。县级报账制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县级核算制。市、县农发办应对所有用于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项目资金运动过程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有偿资金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借款合同予以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之间有偿资金的借出和偿还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办法另行下达。
  第二十九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示范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规定的费率收取。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缩短回收期和提高占用费率。
  第三十条 对逾期未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在原月占用费率的基础上,加收月费率6‰的逾期占用费。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农发办对由本级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改良土壤,平整土地,良种基地(包括仓库、晒场)及设施农业建设,机耕路建设,购置农用动力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植保机械等发生的费用。
  水利工程成本包括新建、改建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及山塘等水源工程,建造灌、排渠系工程以及机耕桥、涵洞、小型水闸等配套工程,埋设地下管道,新建、改建5000KW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的输电线路建设,喷、微灌、集雨节灌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林业工程成本包括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济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施工监理费、材料损耗、贷款利息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工程预决算和成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六条 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应当收回的待结算的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回收的款项。适用于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向项目用款单位发放的有偿资金。
  第四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财政有偿资金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各地要及时办理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和还款手续,当年到期应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不得用项目资金抵顶。
  对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而发生纠纷的,各地应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收回。
  因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各地可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00〕61号)规定,申请延期还款或呆账核销。
  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和回收奖惩制度,对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有偿资金并及时足额归还借款的市、县进行奖励;对未按期足额归还财政有偿资金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市、县,减少下年度投资额,直至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十二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预先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为工程统一采购的材料、设备和物资以及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物折资缴纳的物资和材料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材料管理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材料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因自然灾害、企业破产等原因尚未回收的有偿资金。
  待处理有偿资金必须由债务人向发放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和文书,经有偿资金归属权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列入。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未完工下年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年终,农发办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未完成工程转为在建工程。
  第四十六条 竣工工程是指按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市、县农发办验收合格并审定的单项工程。项目经县级初验后,要向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并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责任制,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八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九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市、县农发办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市、县农发办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
  第五十一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农综基金、在建工程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农发资金结余。
  第五十三条 本级农综基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回收的本级有偿资金以及转入的占用费收支结余和其他收支结余。
  占用费收支结余是指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支差额。年终,占用费收支结余,转入本级农综基金。
  其他收支结余是指其他收入与其他支出的差额。年终,其他收支结余,转入本级农综基金。
  第五十四条 在建工程基金是指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年终,农发办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转入在建工程基金。
  第五十五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转入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发资金结余包括当年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和完工项目资金结余。农贷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是指本年度尚未完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结余,结存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完工项目资金结余是指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而结余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要密切配合财政监督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虚假配套、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现象,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完工后,市、县农发办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市、县农发办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与同级农发办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形成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农发办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资金的筹措和落实情况;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财政部门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政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程度。
  配套资金到位=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配套资金计划数×100%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自筹资金到位率=(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自筹资金计划数×100%
  三、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反映已到期的财政有偿资金历年累计回收情况。
  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累计到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累计到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100%
  四、投资计划完成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投资计划完成率=投资完成数/计划投资总额×10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央农口部门立项和省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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