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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5]1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2-2
实施时间: 2005-2-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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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为建立确保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就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农垦系统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或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不一致的,要进行清理规范。
  二、农垦作为一个统筹单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省级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列管理。
  三、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垦系统内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人员、工资、经费由农垦负责,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垂直管理。
  四、农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超过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垦企业的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垦企业的单位缴费基数,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及种植效益相挂钩或核定缴费总额的办法合理核定。
  五、省农垦总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提高农垦企业基金征缴率、扩大覆盖面,确保企业缴费总额不减少,并随个人缴费基数的不断增长而稳步增长。农垦企业的缴费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共同核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六、农垦企业要对中断缴费的职工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重新就业人员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人员,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妥善保管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
  七、农垦要按照国家及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防止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现象。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由农垦企业负担。
  八、农垦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月社会平均工资,按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2005年6月底前,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
  九、进一步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省财政部门开设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于月底前,将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省财政部门核拨。
  省财政部门根据农垦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经审定的用款申请,于每月10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帐户。
  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算、决算管理,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预算和决算,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年初,省政府向农垦下达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收支任务。未完成核定的征收计划或超出核定支出计划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农垦自行解决。
  十一、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农垦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调整提高费率和缴费工资基数,以及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调剂等措施,确保农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
  十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工作,相互配合协调,确保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依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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