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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9]1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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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防伪标识管理情况,现将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1、各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监管部。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3、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存档业务报告应留有粘贴标识的复印件。
  4、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各事务所应认真填写《事务所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5、申领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二、2010年标识的领取
  1、2010年标识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09年度标识继续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
  2、2009年按时报备过的事务所持本所介绍信于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领取2010年标识。2010年1月1日至2月10日(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将2009年度全年《备案表》、剩余标识(包括作废、破损的标识)一并报送北京注协监管部。对于丢失的标识,事务所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2009年度标识报备完成后方可继续申领。
  3、2009年申领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应按上述要求完成2009年度标识报备后,方可领取2010年标识。
  4、因新批设立、迁址等原因2009年没有领取过标识的事务所需携带本所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于2009年12月14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领取2010年标识。
  四、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
  联系人:赵京彦王昊
  联系电话:88392929—576、573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抄送:中注协、市财政局监督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郭文杰会长、副会长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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