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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06]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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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分析住房需求,根据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
  二、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通过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为辅的方式,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切实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
  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通过健全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将多余住房出租,调剂住房余缺,发挥资源效益。加快发展房屋租赁托管业务,规范租赁托管行为。积极推进存量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四、严格依法实施城市房屋拆迁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拆迁管理制度与行政许可条件,依法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要按照总量适度、保障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要切实落实拆迁过渡房源、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做好信访工作,化解房屋拆迁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商品房交付后的正常使用。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发布房地产广告、非法预售商品房、挪用预售款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行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六、加强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完善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分散于规划、土地、施工、开发、交易、租赁等环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各级统计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与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及变化情况,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七、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结合实际制定调整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具体办法。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对结构性矛盾突出、未按要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房屋拆迁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促其限期整改。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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