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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本[2008]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15
实施时间: 2008-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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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
  现将《2008年全省价格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全省价格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成本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成本工作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价格中心工作,以提高农本调查质量为基础,加强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审为重点,提高素质,夯实基础,全面做好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
  一、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建设新农村服务
  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要继续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提高农本调查数据的质量,重点抓好粮食、油料和生猪成本的调查与分析。认真调查分析化肥、种子、农药等主要农资价格变化趋势以及机械作业、农用柴油、农村电力等生产服务价格变化对粮、油、猪生产成本的影响,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认真做好常规调查工作
  按照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农本调查目录,提高调查户登统质量和调查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要深入调查户进行业务指导,努力实现主要指标数据无差错,次要指标数据差错率在2%以下的质量控制目标。
  三、认真做好直报调查工作
  各市、县要根据每一个直报调查品种工作进度安排,做好直报调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专项调查工作
  认真做好农户种植意向、农资购买情况、存粮情况等专项调查工作,加强分析研究,提高调查数据利用价值。深入实际,开拓调查研究的范围、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要开展名、优、特、新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在全省选择3-5个有一定地方特色、有一定市场影响、有较高经济效益、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名、优、特、新农产品,对其成本收益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注意了解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反映政策落实中的实际问题,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加强成本预测工作,做好主要农产品成本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前瞻性。
  五、高度重视农调户电话询价工作
  加强对粮食和农资价格情况的动态监测。有调查任务的地方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电话询价调查户的业务指导,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强化农本调查考核评比工作
  按照《农产品成本调查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严格、认真、全面的考核市、县各级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促进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注重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农本调查队伍工作积极性。
  七、进一步加强成本研究力度
  今年将适时在全省开展农产品价格波动与农民收入变化关系的专题调研活动,为政府农业决策提供依据。
  八、提高调查资料的分析利用价值,加强成本信息服务工作
  做好政务信息的报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合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研成果的宣传。继续办好《安徽成本通讯》和“价格成本网”,适时对“价格成本网”进行改版和升级。
  九、加强以城市为中心的成本调查工作
  积极开展大中城市设施农业的成本调查,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现代都市农业的生产特点和效益情况。
  十、大力加强成本监审法制建设
  抓紧制定出台《安徽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提升成本监审法律效力。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44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规范自身成本监审行为;监审过程与结果要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切实维护成本监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十二、积极开展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供科学依据。省队将加强对各地开展城市供水等公用事业价格成本监审的指导。
  十三、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各地成本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处(科)室,做好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前期成本审核工作。在成本审核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了解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依规进行。
  十四、积极开展化肥、煤炭等重要商品成本调查
  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改进调查方式,提高数据质量。必要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做好重要商品成本及价格调查工作。
  十五、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
  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的督查、考核与管理,建立成本监审内部工作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十六、加大培训力度,继续加强农本调查和成本监审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成本调查与监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七、积极争取成本调查经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成本机构应该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多沟通联系,多做工作,争取纳入到财政预算中,保障成本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八、继续抓好成本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在做好成本队参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快转编定性和更名工作进度,全面提升全省成本队伍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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