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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0]14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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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12日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设立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了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投入的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进我省产业经济的科技进步。
  二、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跟踪检查的原则。
  三、创新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省财政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
  四、创新资金面向在我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较高技术创新水一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额的10%以上。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已形成批量和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五、创新资金鼓励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六、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或产品水平与内地省份的同类产品基本持平的项目,以及内地现有企业到海南来开办分厂生产内地同类水平产品的项目。
  七、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2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匹配支持。
  八、省科学技术厅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九、省财政厅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创新资金年度资助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资金拨入省科学技术厅创新资金专户,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发布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省科学技术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和负责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一、评估、评审和咨询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水平、技术可行性、风险与效益、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二、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估、评审、咨询意见或招标投标情况,拟定创新资金年度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项目批准后由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三、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省科学技术厅创新资金专户。
  十四、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十五、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立项后跟踪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从创新资金中列支。
  十六、省科学技术厅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技术创新资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和检查。
  十八、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公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本暂行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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