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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企[2006]第63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5-30
实施时间: 2006-5-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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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属各企业:
  为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资委
  海南省人劳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商业银行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经省政府批准,从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净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五)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按规定可调整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
  (六)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余额结转。
  (七)其它资金来源。
  第五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统筹兼顾改革发展稳定,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第六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的补助。
  (二)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核销的除外),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四)企业改制实施债务重组须由政府出资收购相关债权的费用。
  (五)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 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支付标准
  (一)企业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我省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补缴所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按我省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按规定核销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职代会决议同意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安置职工的关闭、破产企业,经批准可先借用改革专项资金安置职工,待处置企业有效资产后归还。
  第九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一)企业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31号)提出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预案,报总公司或托管公司初审和汇总,总公司或托管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查和汇总,省国资委提出年度全省改制关闭破产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计划总额的10%设置机动备用金),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若使用省工业发展资金时须加会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公司或托管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改制关闭破产计划,按照省国资委立项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制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三)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修改后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征求意见。
  (四)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对省国资委报送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省国资委。
  (五)省国资委将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复核后的职工安置方案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核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数额并反馈省国资委。
  (六)省国资委根据相关政策及省财政厅核定的资金数额,批复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七)省财政厅根据省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的批复拨付改革专项资金。对用款金额在省政府批准的用款额度以内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省国资委指定账户;超过用款额度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通过机动备用金追加安排;超过用款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需要借款垫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或债权收购有关费用的,由省国资委作为借款还款主体,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协议,承诺用企业有效资产变现或其他方式优先归还借款。
  第十一条 省政府直接投资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资产处置净收入,结余部分于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终结后,由清算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按非税收入征缴办法缴入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应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资金单独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按规定进行以及监督资产处置净收入及时上缴。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将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改革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企业改革情况及改革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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