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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6]6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9-12
实施时间: 2006-9-12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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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
  2006年9月1日
  为贯彻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全面战略性合作备忘录中关于“将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引进合作领域和建设项目,建设阳光贷款、阳光工程保证合作的顺利推进”的要求,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琼府〔2006〕3号)的有关条款,现就加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利用开行贷款建设的项目逐年增多。这些项目的建成,极大地改善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推进了我省社会经济和事业发展,对我省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保障开行贷款合理有效使用,建立和完善政府偿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是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必须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等部门在省政府和开行全面战略性合作中的职能作用。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开行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纳入监督的范围,结合日常工作,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管理规范、运作有效,保证贷款扶持项目的顺利推进,促使贷款项目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效益工程。
  三、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内容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察机关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管理、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犯有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部门对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和财政补贴的项目以及政府注资公司担保的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被挤占挪用;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其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有无扩大费用支出范围和损失浪费资金现象;项目工程的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要求编报;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公益性贷款项目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拨付;项目法人是否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是否有逃废债务和债务悬空的问题;项目建设完工后是否及时进行工程决算;是否及时将项目资产移交;指导各级政府使用开行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督促开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作好内部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是否按规范程序申报审批,项目的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拆迁政策是否落实;项目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设计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各项贷款合同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备,还款责任和还款措施是否落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需要深入审计的,可以提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开行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监督为主,集中检查为辅。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检查。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将拟检查的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工作。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过程,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监督或核查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开行贷款项目的举报线索,监察或审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每年检查的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数量,一般应占当地利用开行贷款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五、建立健全监督合作机制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和开行省分行应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各市县要将有关监察、审计监督的内容纳入与开行的合作备忘录,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推动各市县政府落实本意见和制订本市县的联合监督制度,明确对开行贷款进行监督的责任和分工,为联合监督机制的有效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经常通报对开行贷款监督检查的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有利于互相使用监督检查成果,及时了解掌握开行贷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果。
  每年1月份,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对开行贷款和融资平台的监督检查情况、本年度对开行贷款和融资平台监督检查的计划,书面报告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并抄送开行省分行。每年7月份,应将上半年对开行贷款的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或报表形式简要报告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并抄送开行省分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开行省分行通报。
  每年年底,开行省分行应向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推荐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项目名单,协助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编制监督检查经费补助预算。开行省分行对我省各级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监督检查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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