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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口发[2005]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9-30
实施时间: 2005-9-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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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2004年,我省芜湖市作为国家首批试点率先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同时还在皖北地区的利辛、临泉、定远、灵璧四个县开展了省级试点。2005年,我省被确定为国家扩大试点省份,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省委、省政府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将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确定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点工作。为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长期、规范、健康运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监察厅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监督运行机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日常监督,及时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和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资金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协议情况。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对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定期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定期对有关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各市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格条件、程序执行及个案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发放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二)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
  (三)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存折发放情况;
  (四)资金发放等相关事宜宣传告知情况;
  (五)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群众评议行风建设活动,让广大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对奖励扶助制度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让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媒介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格条件、申报形式,公布奖扶对象名单以及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报道有关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奖励扶助制度领导小组分别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观察员、采取独立的、随机的或统一组织、明查暗访等形式,检查监督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和农民群众的诉求,检查结果和情况反映直接报送同级或上一级奖励扶助制度领导小组。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观察员的工作,主动为观察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造成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中,对不严格执行政策、不按规定程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错报奖励扶助对象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错发的奖励扶助金须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额追回,上缴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未按规定对资金进行管理和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的,国家和省里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资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
  (二)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际,抵扣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
  (三)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
  (四)在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第二十一条 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和光荣证,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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