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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房改[2006]1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4-14
实施时间: 2006-4-14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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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各监管分局: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管好、用好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资金安全运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利于我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间联系和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促进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等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商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6部门,决定组成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制度措施,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协调和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联系召集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行政监督,明确职责范围
  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职能,依据管理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拟定和指导,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国务院《条例》赋予的相应职责;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组织各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指导市级财政部门履行国务院《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的监督。
  省审计厅依照《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能,负责组织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检查和指导各地审计机关住房公积金审计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行业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计。
  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依据管理职权,依法进行纠正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建设厅、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分析全省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会同建设厅采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贷款风险进行提示。
  安徽银监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手续进行监管;督促受委托银行履行对管理中心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超批准业务范围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同级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和监督实施,建立严格的会议决策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履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取得实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安全;督促管理中心按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定期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督促管理中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并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业务,实行重点检查和稽核,关键岗位业务审办分离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管委会审议,监督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工作,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政策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加强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督促受托银行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帐。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阻挠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向当地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
  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手续的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账户管理,建立资金流向监控预警制
  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设,加强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监督,在加强合规监督的同时,建立资金流向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机制,对管理中心使用资金时,有下列七种情形应及时记录、分析原因,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①发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贷款;②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政府、财政及其他单位使用;③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账户、其他非受托银行账户或资金支付流向与管理中心业务范围明显不符;④支付大额款项和将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上没有付款依据;⑤以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⑥挪用住房公积金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⑦其他违规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五、严肃法纪,落实责任追究制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省建设厅、财政厅、省监察厅、审计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管理职权,进行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徽银监局依据监管权限,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受托银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暂停受托银行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违反政策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追究受托银行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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