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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3]3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6-4
实施时间: 2003-6-4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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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实行全省粮食统一计税价格,每公斤稻谷人民币1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借口擅自提高计税价格,加重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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